第10條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