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