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