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11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