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董事長…
- 第20條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董…
- 第21條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改聘、延…
- 第22條公視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視業務需要置副總經理一至三人,由總經理提請董事…
- 第23條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基金會;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處理業務,於總經理因故不能…
- 第24條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二、發射設備全部或一部之讓與、…
- 第26條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 第27條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