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21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組織 第21條 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改聘、延長職務及當然解任,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監察人會議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