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20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組織 第20條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