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18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8條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二、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四、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