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17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7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