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14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七、非本國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