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2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包括九二一震災地區歷史建築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為公有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