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得委託管理維護。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委託管理維護及遴選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