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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經費,應由便用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管理維護經費,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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