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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前條登錄之建築,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無使用機關者,由管理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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