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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歷史建築委託管理維護應由雙方訂定契約。
前項契約內容應參考下列事項:一、契約當事人。
二、契約標的範圍。
三、管理期間。
四、支出與財務計畫。
五、權利與義務。
六、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
七、開放參觀與再利用營運計畫。
八、管理期間修護計畫。
九、緊急狀況之處理作業。
十、委託協助事項。
十一、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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