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管理維護單位應依該歷史建築之特性,研擬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書,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前項計畫書得參考下列內容擬定:一、管理維護範圍。二、管理理間。三、日常管期維護。四、開放參觀計畫。五、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六、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