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2條 事業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