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餘裕量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為三年。但設置掩埋場最終處置設施或處理設施之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賸餘有效期限未滿三年者,其許可期限得縮短之。許可期限屆滿後繼續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內重新申請。未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內重新申請者,主管機關於其許可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期限屆滿日起停止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