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餘裕量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事業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每月許可餘裕處理容量及處理方法。四、場(廠)地點。五、許可期限。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