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事業所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即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