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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事業所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即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
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
技術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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