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事業之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使用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餘裕量許可文件記載事項中,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填具異動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異動。二、其他許可事項之變更,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