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階段管制目標。
二、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摘要。
三、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
四、分析及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階段之達成情形。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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