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全國排放量統計。
前項排放量調查及統計成果,應包括前二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或碳匯量,及其活動數據或排放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