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事業備妥下列相關資料:一、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報表。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報表。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