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9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查驗作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之查驗結果,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事業原登錄之排放量盤查資料與查驗機構查驗結果不一致者,事業應於上傳查驗結果時併同上傳修正後之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