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0條 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