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6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應依使用許可證記載之許可內容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核定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