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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許可證因毀損、滅失或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料有異動,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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