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三、許可內容:(一)使用物質之名稱、成分及核定使用量。(二)污染源名稱、操作條件及操作期程。(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與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