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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私場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核定之物質以自用為限,不得轉讓。
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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