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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前已使用該物質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依本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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