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3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係指位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或依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申請認可污染物排放量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本辦法適用於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四類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