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第26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得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將其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且其收入應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