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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國有研發成果之授權,其涉及國外對象,且於國外製造或使用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再為授權或讓與時,亦同:一、授權當時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完全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國內技術發展、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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