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國有研發成果之授權,其涉及國外對象,且於國外製造或使用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再為授權或讓與時,亦同:一、授權當時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二、國內無具完全承接能力之對象。三、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國內技術發展、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