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執行單位報本部同意後,得依下列原則,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企業、機關(構),就其研發成果進行交互授權:一、平等互惠。二、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