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第24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目的,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於五年內,無償授權實施。前項授權期限屆至,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二項情形,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