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其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其研發成果公告。但契約另有約定、報本部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時,應以刊登網際網路或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前項研發成果說明會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執行單位得錄製會議情況,上傳於網際網路、衛星廣播等其他媒體:一、實體會議。二、實體會議結合網路視訊併行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