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第20條 執行單位辦理其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應由國內對象於國內製造或使用。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具效益或符合公共利益,並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之地域或對象,須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