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執行單位應定期提報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接受本部查核;本部得將查核結果,列為補助審查指標。執行單位經本部查核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必要時,本部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