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第19條 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經資助機關認定其對國民健康有重大影響者,應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授權,並由我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對象)於國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