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1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1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成立專責單位,置專人負責辦理社區衛教宣導計畫,並與衛生局(所)或民間相關組織團體合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