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藥品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藥商執行下列風險管控措施:一、發布警訊或其他相類之方式。二、修訂仿單。三、繳交藥品安全性報告。四、暫停使用及販售。五、產品回收。六、其他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