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藥商之藥品安全性監視作業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查核或審視前項資料,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參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