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藥商應於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保存五年。前項資料,包括完成該等計畫或報告所依據之原始數據、檔案、文件及文獻。藥品許可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者,讓與藥商應將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交付予受讓藥商,並由受讓藥商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及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