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總結報告,認有必要者,得指定期間要求藥商續行前條之資料蒐集及報告繳交;其指定不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