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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各款藥物之安全監視期間如下:一、第一款自發證日起五年。
二、第二款自發證日起三年。
三、第三款及第四款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
四、第五款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前項安全監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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