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3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者,應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檢附前條文件及前次許可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為之。前項申請,經審查會許可者,應以審查許可日為延長強制社區治療之起算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