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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延長強制社區治療之申請,應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屆滿前十四日為之。
前項申請,應檢附前條第一項文件及前次許可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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