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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實地查核合格者,得公告為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稱指定機構或團體),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實地查核,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指定機構或團體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程序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其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得每次展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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