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強制社區治療依其服務項目,應置下列人員及設施:一、提供藥物治療者,應有二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精神科醫師,每月至少診察二次。二、提供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者,應有醫事檢驗師及相關檢驗設備,或委託具相關檢驗能力之醫事檢驗機構辦理代檢。三、提供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服務措施者,應有具相關專業之精神科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或社會工作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