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二條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應於七日內補送書面文件。審查會認為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需予更正、補正或說明時,指定機構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更正、補正或提供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