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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二條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應於七日內補送書面文件。
審查會認為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需予更正、補正或說明時,指定機構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更正、補正或提供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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